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体罚。

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