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体罚。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押分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