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保护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