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五)未成年人事业优先。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