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五)未成年人事业优先。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