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保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重视盲、聋、哑、智障和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创办各种特殊教育学校和辅读班,进行定向培训。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当推荐安排就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各类惠及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具体鼓励政策和措施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