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保护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公民,应当重视保护各民族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禁止让女未成年人在经期内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激烈的体育活动。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强奸、猥亵、拐卖女未成年人和容留、诱骗、教唆、胁迫女未成年人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