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高温、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