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废止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