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