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作家和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自治州内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各艺术团体,应当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报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和文艺节目,办好以朝鲜族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朝鲜文报刊、影视节目和文艺节目,不断增加朝鲜族未成年人的课外读物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展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