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扶困助学,切实保障生活困难家庭的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立寄宿制和助学金制为主的小学和中学,保障居住在边境地区和偏远山区走读困难的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学校、企业和个人,创办兼有教学和监护功能的教育机构,为单亲、 无亲家庭以及父母外出务工家庭的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学习、住宿条件和监护。支持、鼓励措施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