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异常或者缺课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