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劝退、开除学生。学校处分学生,应当给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辩的机会,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处分内容不记入档案。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