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