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停课、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