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离婚父母对其子女,都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判决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约定和判决中应当同时写明未成年人子女突遇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危害时父母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拒不履行约定或者判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后抚养方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的请求;经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