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于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有效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时,必须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代行监护职责,并报告被委托监护人所在的乡、镇、街道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接到报告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被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可以指定被委托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