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吸毒、卖淫、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