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下列操作规程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和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一)畜禽屠宰前,应当停食静养;

(二)畜禽放血前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宰杀后放血时间充分;

(三)屠宰用水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

(四)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害、有异味的物体污染;

(五)屠宰过程中,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盛放,不得落地,废弃物应当专门存放、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六)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应当防止交叉污染;

(七)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储存;

(八)屠宰车间、设备、工具等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