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验第十九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屠宰检查登记制度,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方可屠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