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