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