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