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经依法批准,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