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林权所有单位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林业科研工作,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