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以及管护林木、制止破坏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