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设施工程费、管理维护费等,均由林权所有单位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企业由管理费开支;乡(镇)、村集体由公共积累金开支。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业务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