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纵容、包庇、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