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