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