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