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前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及其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