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纵容、包庇、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