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禁止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违法招用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收留监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