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以内和主要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场馆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