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制造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噪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