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