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人口及未成年人发展需要,将新建、改建、扩建未成年人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应当至少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毁坏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