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学校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转往专门学校矫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前款决定,必须依据证实未成年学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