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教师应当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以及孤儿、单亲、残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心理疏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