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强迫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停学、退学或者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公办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