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品德、言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学生。

学校及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向学生乱收费、摊派或者索取财物及以罚款手段惩处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