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其全面发展。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关心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减轻其课业负担,保证体育锻炼时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