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