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