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对保护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