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所管理的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