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所管理的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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