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搞好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擦拭,经常保持设施的完好、安全、清洁、明亮、美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