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方案,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批准后,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