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二)擅自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四)在堤岸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